文 / 刘晓春 王敏浩
疫情爆发以来,餐饮业受到严重冲击。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艾媒咨询的数据,中国餐饮业1-2月收入4194亿元,同比下降43.1%,近60%的餐饮企业预计今年收入将下降40%以上。外卖作为餐饮业为数不多的自救方式之一,由于行业内存在独家交易现象,餐饮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特别是中小微餐饮从业人员,由于高度依赖网上外卖模式开展业务,对外卖平台的要求缺乏谈判能力,复苏之路尤为困难。疫情爆发以来,广东、重庆等餐饮业公开发布了外卖平台谈判函,这是独家交易现象的外在表征。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迫切需要政府尽快干预,构建多元化的长期规范体系。
疫情背景下,餐饮业的复苏高度依赖于网上外卖
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数据显示,2019年餐饮业销售额达到46721亿元,其中中中小企业贡献了近80%的收入。2018年,住宿餐饮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高达2945.1一万人。因此,餐饮业的复苏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人员的困境,是经济复苏的重要指标。
疫情爆发以来,餐饮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目前,在政府各项措施的支持下,餐饮业逐渐复苏,但行业成本和压力依然严峻。由于恢复餐厅食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许多中小微餐饮企业选择通过在线平台提供外卖服务获取订单。五星级酒店等大型运营商也纷纷推出外卖维持运营,餐饮业对外卖的依赖度呈上升趋势。
2020年是餐饮业面临系统性风险的一年。外卖作为疫情背景下行业的自救方式之一,在企业生存、就业数据、物价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政府重视。
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影响商家的正常运营
为了进一步增加市场份额,一些外卖平台通过在全国许多地方推出所谓的战略合作,要求商家进行独家交易,否则将受到提高佣金、缩小配送范围、降低门店排名甚至关门的惩罚。疫情期间,这种行为并未停止,影响了商家的正常运营。
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行为已经引起了许多餐饮业协会的声音。从公共媒体上可以看出,四川、重庆、云南、山东等地的餐饮业协会公开呼吁外卖平台停止独家交易。2月18日,重庆工商联餐饮商会1987家企业联合发布公函,呼吁外卖平台减免佣金。2月20日,河北省食品烹饪协会发布了电子商务平台 ** 呼吁外卖平台降低外卖佣金率,积极承担全民抗疫期间的社会责任。2月22日,云南省餐饮美食行业协会发布 ** 代表全省22万多家餐饮企业,呼吁外卖平台尽快出台各种餐饮支持措施,包括降低外卖佣金率。4月10日,广东餐饮业向外卖平台发出联合协商函,指出平台向餐饮企业收取的高额佣金已超过企业承受的极限。疫情期间平台仍坚持的独家条款极大地挑战了法律的威严和餐饮企业的情感底线,呼吁平台对广东餐饮业给予实质性的帮助,帮助餐饮业摆脱困境。
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政府干预机制和多元化规范体系
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政府干预机制和多元化规范体系
目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行为进行了调查,也对外卖平台进行了行政处罚。然而,与平台100亿元的佣金收入相比,数十万元的处罚金额明显缺乏力度,难以发挥预防和纠正行为的作用。此外,由于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行为属于新兴商业模式带来的新法律问题,地方监管部门和 尚未形成共识** 的认知也不统一,无法形成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判决和案例,因此,不管是监管部门的执法还是受害商户的 ** ,还处于摸索阶段。
然而,在疫情的影响下,外卖平台的独家交易对行业复苏的影响已经集中,商家的呼吁也越来越强烈。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有效的政府干预措施来护送餐饮业的复苏,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外卖平台之所以能够大规模要求商家与他们进行独家交易,是因为对于大多数商家和中小餐饮企业来说,外卖平台所掌握的资源和的资源和优势非常明显,导致餐饮企业如果被外卖平台抛弃,会直接降低外卖收入。随着疫情的持续,商家越来越依赖外卖,外卖收入下降的影响会更大,企业会聚在一起 ** 成本也更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餐饮企业倾向于接受平台的强烈要求。
同时,“独家交易”行为的个案 ** 也有一些困难。在运营中,外卖平台可能会采取各种不明显的技术手段来限制商家,如在店铺搜索结果中降低排名、人工降低店铺流量、重新设置店铺地理位置等。由于相关信息和数据在平台系统中不透明,往往是通过无法证明的算法等技术实现的,导致个案 ** 取证难。
在疫情的背景下,这个平台和餐饮企业之前的不平等可能会进一步发展。为了缓解这种不平等的现状,政府有必要适当介入,拓宽监管手段,寻求更具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如与餐饮协会等行业组织合作,采访存在问题的平台,要求外卖平台在出台和实施平台政策和规则体系的过程中,与行业相关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协商,并将相关政策和合同条款报政府备案,充分容纳和维护餐饮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利益,对外卖平台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此外,还需要充分认识到,疫情期间集中爆发的外卖平台与餐饮企业的矛盾,是平台行为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和纠正的累积表现,可能会损害市场竞争和相关主体的利益。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规范各有重点和协调。
首先,对于餐饮外卖平台特定时间节点的突然独家交易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违约和诚信原则,认定其行为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如果外卖平台对商家的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商家可以 ** 或者投诉平台的违法行为,赋予商家对抗平台市场地位和独家交易的权利。
其次,积极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提炼独家交易行为模式的特点,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评价,深入研究餐饮外卖平台与商家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充分考虑现有市场格局下平台的市场地位和商家的依赖,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落实适用规则和标准。
第三,对于餐饮外卖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法,需要根据规则和机制创新的特点,特别是在区域市场定义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定义相关区域市场,充分考虑外卖平台的特点,适当降低认证责任的门槛,提高反垄断法的范围和灵活性,避免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法的过高成本。
最后,针对层出不穷的外卖平 ** 行政监管机关应加强对新型家庭交易形式的研究,特别是对受影响企业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此外,还需要加强行政指导、访谈等快速方便的处理,要求平台披露独家协议的相关信息,然后公布核心条款和商业行为的约束机制;限制独家交易条款的时间长度,为进一步评价和执法提供依据。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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