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的外贸商业模式继续蓬勃发展。国家还对跨境电子商务推出了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和个人也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走私。
如今,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纷纷涌入其中,但对其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预防意识。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海关和国际贸易团队深入从事走私犯罪辩护领域,分析通过互联网公共渠道了解的新闻和案例,并结合案件处理经验。本文将简要分析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走私犯罪行为中的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走私犯罪: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一、明某公司走私案简介
(案件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公司名称为化名)
1.涉案公司:
明公司:运营乐跨境电商平台。
天某公司:国外奶粉进口商。
2. ** 案件事实:
天某公司委托明某公司通过乐某跨境电商平台为其提供服务。双方签订了《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
天某公司主要有两种进口方式:
第一种:
天某公司收集京东、淘宝等平台生成的跨境电子商务订单,然后将收集到的在线订单信息降低销售价格,整理成表格通过明公司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将平台上未生成的实际订单信息推送给海关。
为了解决上述跨境电子商务订单跨境电子商务订单的支付问题,明公司现两家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制作虚假支付订单,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订单信息和支付信息的要求,然后将订单和支付订单推送海关。
货物清关后,由快递公司发送给消费者。
第二种:
天某公司联系线下母婴店的货主,通过收集不同的身份证信息,以跨境电商贸易的形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也交给明某公司推单。货物从保税仓库出来,发给母婴店的货主。
3. ** 认定:
天某公司和明某公司以上第一种方式进口时,采用低报价的方式,通过跨境电商贸易走私进口奶粉50多万罐;
以上第二种方式进口时,采用低报价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奶粉伪报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进口,销售给两家母婴店的货主,各20多万罐。
天某公司、明某公司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经海关关税部门批准,上述犯罪行为逃避应纳税额超过600万元。
二、案件中明某公司争议焦点
01 争议焦点1:明公司是否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者放任,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本文,犯罪故意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存在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刑法理论称为“认识因素”。
二是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刑法称为意志因素。
那么,明某公司有两个故意犯罪的因素吗?
1.明明公司知道走私行为吗?
在这种情况下,明公司的负责人提出,在业务过程中不知道天公司是一个低价格。在文件中,没有明公司负责人清楚地知道天公司的低价格,或直接证据知道货物的实际价格。
但是 ** 通过相关间接证据,推定明公司知道走私:
(1)在《跨境电子商务订单推送服务合同》中,双方同意明某公司为天某公司提供的订单报关服务中,订单商品的报关价格应在海关允许的不超过30%的波动范围内提交。该协议表明,双方当时并没有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向海关报告,而是根据海关的报关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报告。
(2)明公司为天公司实施的虚拟支付行为实际上为天公司的低报价提供了便利,因为虚拟支付行为不是买方的真实支付行为。
(3)虚拟支付违反海关管理规定,明公司负责人从一开始就知道虚拟支付的实施。
2.明公司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本案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危害结果体现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避国家税款。
从主观角度来看,虽然一些企业为了方便走私犯罪,建立了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来提供虚假订单,但简单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主导走私犯罪的动机较弱。由于货物清关产生的税收不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需要承担的费用,逃税不能节省成本或增加利润,因此作为一个简单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通常没有逃税的直接犯罪意图。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赚取代理费,明明公司仍然提供推送订单、虚拟支付等服务,明知天公司以低报价和伪报贸易方式进口。可以看出,明明公司至少故意放任危害结果。
02 争议焦点二:“合理收费”还是“违法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明公司提出,他们只收取相应的合理费用,不从走私中获得非法利益,也不分配走私犯罪获得的非法利益。
对此意见,** 认为明公司在天公司走私过程中提供帮助,手续费是非法利益,不能认为手续费是合法收入,因为手续费金额与合法行为的比例相同。
合理并不意味着合法。这里的合理性只是指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与代理其他合法行为相同,不故意增加收费金额,也不因走私而获得超额利益。
然而,实际利润并不是走私的必要条件。即使最终赔钱,只要有相应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仍然构成走私。
在这种情况下,明公司收取的代理费是协助天公司走私的报酬。此时收取的代理费不再是公司的正常业务收入,而是从事非法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认定为非法收入,并依法没收。
03 争议焦点3:明公司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明的利润金额不影响走私行为性质的识别,但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利润是衡量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案审理中争议的一大焦点是明公司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天公司和明公司的辩护人针锋相对。
天某公司辩护人提出,天某公司在明某公司的误导下实施本案,明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明某公司辩护人提出,明某公司是共同犯罪的从犯。
在走私犯罪中,被告人主共同犯罪的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点。一般来说,** 将主要参照犯罪意图、行为分工、犯罪主体身份、资本投资和收入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从犯。
本案律师双方提出的辩护意见,** 认为:天公司在向明公司提供进口信息时,没有提供真实信息,明显故意与明公司共同实施走私犯罪,而不是在明公司的误导下实施犯罪。此外,天公司是走私行为的发起人,也是走私行为的最大受益者。综上所述,天公司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比明公司更重要。
最终 ** 认定天某公司在本案的产生、发展和盈利中处于主导地位,应认定为主犯。与天某公司相比,明某公司在本案中起着次要作用,是从犯。
三、明某公司量刑
为什么两家公司的辩护律师对主从犯的认定争论激烈?由于主从犯在量刑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天某公司、明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600多万元。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对应的基准刑十年以上 ** 。
由于明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同时明某公司已上交部分违法所得。** 对明某公司负责人减轻处罚,判处 ** 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天某公司负责人因被认定为主犯被判 ** 十年。
四、律师提示
作为一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明某公司只收取了推送订单金额1%的合理代理费,没有参与走私犯罪收入的利益分配;然而,它仍然需要付出痛苦的代价,因为它没有合法和合规的操作来帮助实施走私犯罪。
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是明公司涉案的重要原因。判决书显示,明公司甚至在合同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表明公司没有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和制度,因为订单商品的报价是基于海关备案价格,在海关允许的波动范围内不超过30%。
合规经营,避免犯罪是商业经营的底线,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度重视法律风险防控。
然而,面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激烈竞争,许多平台公司的许多做法都处于法律的边缘。
有的平台公司完全不对客户提供的数据进行任何审核,甚至开放端口,客户可以随意导入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订单信息,被客户用来“刷单”。
一些平台公司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包括非法要求。例如,明某公司为客户联系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制作虚假支付单。
一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甚至主动推出特殊服务项目。例如,一些平台提供物流服务,帮助将客户在保税区内的商品集中运输到区外仓库。
明某公司的案例表明,即使只收取正常的代理费,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只要有主观故意和客观帮助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走私。
在企业经营中,经常有客户是上帝和客户需求是第一位的的说法。但作为法人,我们认为在满足客户需求之前,应优先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只是一个配角,但有时与公司的生死有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和国际贸易团队致力于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系列谈话,重点关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领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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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龚卓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在加入德和衡之前,他在海关缉私局法律部门工作多年,长期从事案件处理和法律工作。他在处理走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他多次因海关总署上市监督案件的成功调查而获奖。他有扎实的法律技能。他参加了全国海关缉私法律技能竞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担任海关缉私局主办的调查人员选拔考试命题组成员。
加入德和衡后,专注于重大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参与了多起辩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受到客户和同行的广泛好评。
赵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北京德和恒(青岛)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成员,专注于海关法相关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具有一定的走私犯罪案件实践经验,对海关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研究,协助海关业务团队律师量的走私犯罪辩护、海关合规咨询、海关风险防范、海关纠纷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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