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与网络平台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2016年1月17日,李树在达达平台申请注册,并与达达平台签订注册协议,成为达达平台的注册用户,** 从事食品、花卉、水果等外卖配送工作。订单配送过程如下:配送人员首先登录到达平台,点击订单,然后到商家提货,到达商家点击到店,商家打开收据,将货物送到客户手中,点击已送达,配送过程结束。配送人员完成配送后,新疆公司将实时支付配送报酬。2016年7月24日11时30分,李树在配送外卖食品时驾驶无锡车牌号V13059电动自行车和胡驾驶的车牌号是苏B×××××小巴碰撞,李树受伤,车辆损坏。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树不负责。2017年9月1日,李树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2016年7月2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不接受,理由是李树未能提供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并书面表示无法纠正材料。李树拒绝接受诉讼。

裁判结果: ** 不采纳李树的诉讼意见,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1、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注册协议和保险保险,被告称送货员第一次接受保险购买提示,这是平安保险公司在平台上提供的保险购买链接,送货员支付2元保险费购买保险,李树确认购买平台扣除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成立。这是保险公司为短期送货员制定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原告承认,他每天收到第一份订单时将被迫扣除2元的保险费,但他认为没有购买保险的提示,保险购买成功后会有提示。3、诉讼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以下证据:(1)平台注册用户综合保险、(2)平台注册用户综合保险凭证及附表2、(3)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4)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平台注册用户综合保险条款、平台上海分公司注册用户综合保险条款。保障范围为达达平台注册用户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和个人责任事故。保险投保人为李树,身份证号为1021900190025833578,被保险人为李树,身份证号为。保险期限:2016年7月24日0:00至2016年7月24日24:00。法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实了上述平台注册用户综合保险的真实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了其真实性。经质证,李树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内容无法核实,最后一句括号详见附件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但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提供保险合同,没有签订合同时的原始材料。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无法核实,最后一句括号详见附件保险凭证和保险合同。但无法确认是否与保险凭证相匹配。证据(4)个人责任保险第六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因生产、经营、商业、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保险凭证发生冲突。达疆公司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达疆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建立与劳动关系的确定无关。4、在审判中,李树说,配送箱和电动汽车由他们自己配置。此外,您可以在达达平台上自由选择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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