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哪些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上开放了商标注册?为他人销售服务包括批发零售服务吗?
黄璞琳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3修订文本,在第35类中增加了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接受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的商标注册申请。此外,中国还没有放开其他商品批发零售服务项目的商标注册。
2012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关于申请新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注册的通知》,明确以下事项:
(1)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文本,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509类似群体中设立了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
(2)新服务属于零售或批发服务,是指药品、药品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制剂等商品(运输除外)的集中和分类,以便客户能够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鼓励客户购买的服务总和,可以通过传统的实体店或互联网等销售平台提供。新服务商标注册保护的对象不是上述特定商品,而是为销售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
(3)申请人应以7个新服务项目的标准名称申请注册,申请人指定的项目不得超过新服务的范围。商标局不接受以下声明不属于新服务项目的标准名称:(1)零售或批发服务。(2)药品零售或批发。(3)药品名称的零售或批发服务。(4)某品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5)提供药品零售或批发信息。(6)在药品零售中为客户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7)医疗机构配备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8)其他新服务项目名称不标准。
(4)新服务之间的类似关系:(1)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相似。(2)原则上类似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不相似(即人类药品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4)原则上不类似于兽医零售或批发服务。
(5)新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类似关系:(1)新服务原则上与销售的商品不相似(即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和药品原则上不相似)。(2)新服务原则上不类似于其他第35类服务(即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7个新服务项目,原则上不类似于为他人销售、特许经营业务管理等第35类服务)。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年批准了超市服务和销售(替他人)服务是否属于类似服务(商标监督)〔2012〕第43号)还认为,商场和超市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和零售。国际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5类销售(替代他人)服务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规划、宣传、咨询等。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中类似服务的判断原则,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显然,第35类销售(为他人)服务或为他人销售服务不包括商品批发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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