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五问(一)——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背 景

   

过去的双十一充分体现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热情。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线下零售品牌纷纷转型上线自救。随着最近的直播,可以想象零售商品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以更多的电子商务模式销售。对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产品来说,越南咖啡、马来西亚肉骨茶、泰国芒果干等。在疫情的背景下,采用跨境电商模式将是很多商家的选择。

   

广西作为东盟桥头堡,今年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广西自由贸易区与东盟之间的经济联系。到目前为止,广西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电子综合试验区城市和地区为南宁和崇左,今年7月,自治区商务部发布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工作计划,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提供政策支持,目标是到2022年底,完善广西自由贸易区整体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建设3-5个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育5-8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龙头企业,跨境进口零售电子商务实体100多家。

   

在此背景下,海商海事团队专门推出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五问专题研究,旨在解决东盟跨境电商零售参与者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今天的第一个问题是帮助你了解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20182018年,《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业财富[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件)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定义为:指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从国外购买商品,通过网上购物保税进口(海关监管代码1210)或直接购买进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运输进口消费行为。

   

1.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集中采购,货物批量报关统一从海外到国内保税仓库存储,当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国内服务提供商向海关报关,海关发放,然后由电子商务物流公司直接从仓库到消费者。

   

2.直购模式

   

指消费者通过海关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海外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将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递给海关,海外商品通过邮件、快递等物流运输进口到跨境电子商务专项监管场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国内服务提供商向海关申报入境,逐一发放配送。

   

   

参与主体

   

根据以上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的描述,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五个参与者:

   

1.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

   

境外注册企业向国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是商品的所有者。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主要合规义务主要包括承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醒和告知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商品质量防治机制、完善商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等义务。

   

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跨境电商平台)

   

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为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络空间、虚拟营业场所、交易规则、交易匹配、信息发布等服务,为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法律义务是完善平台交易规则,建立消费者 ** 处理和 ** 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防控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

   

3.境内服务商

   

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相关的支付、物流、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后续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内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行业申请《金融许可证》、《支付营业执照》、《快递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书。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法的物流信息发送业务。

   

4.消费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买家。

   

消费者是零售进口商品的纳税人,税款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代扣代缴。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进口商品的使用仅限于个人自用,消费者不得再次销售已购买的商品。

   

5.政府部门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为由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对于不同的市场参与者,第486号明确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国内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各其责的原则。

   

   

商品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是一种特殊类型。与传统进口商品不同,它在标签使用、标志展示、标准使用、产品责任、广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受到一定的优惠待遇。因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必须明确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限于个人自用,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进出境快递运营商和邮政企业可以接受相关电子商务企业和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传输给海关。

   

最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共有1413类商品。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范围采用正面清单 负面清单模式,即除上述2019版商品清单外,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对部分商品的禁止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商品备案管理规范》([2015]第137号)第九条,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入境物、未经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食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素产品、废弃物等。

   

   

结 语

   

跨境电子商务参与者应明确自己的主要类别,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地开展商业活动。海事团队将继续讨论标签、广告、消费者保护和商标保护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欢迎您继续关注。

   

● 律师简介●

   

   

陈路翔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海商海事部副部长陈路翔。擅长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及银行。

   

   

黄海源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海商海事部实习律师黄海源。擅长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涉外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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